通知公告
泰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07-0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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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在监管检查中发现,个别市场主体假冒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开展地方金融业务。为确保我市地方金融组织依法设立和合规经营,维护好地方金融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借贷、投资、保证、租赁、保理、买卖、赠与等活动提供咨询顾问、信息撮合等中介业务,开展内部信用互助,通过预收款、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非金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三、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请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警惕,在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消费活动时,要认真查看市场主体有无取得相应的地方金融业务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资格,有无悬挂泰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监管公示牌。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泰州市或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泰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6839321

靖江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9180750

泰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0223603

兴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3326551

海陵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6229136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89690617

姜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8869605

泰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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